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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士入境后如何暂住、居留和定居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09日
  ●暂住、居留

  一、港澳台居民、华侨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短期入境,均须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二、外籍人士

  1、持定居签证、工作签证、学习签证和来华常驻记者签证的外籍人士,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的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2、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住宿,应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到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在农村,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3、居留证有效期可签发1年至5年,一年缴验一次。须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4、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籍人士,经中国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

  5、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有所变更,如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持证人须于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

  6、持证人迁出所在市、县,须于迁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10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局办理迁入登记。

  ●定居

  一、港澳居民

  港澳居民应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至定居地办理户口手续。

  二、台湾居民

  台湾居民出于赡养、婚姻或其他原因可申请来大陆定居,应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公安局提出申请。

  三、华侨

  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四、外籍人士

  外籍人士来华定居,须持定居身份确认表申请定居签证。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或者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向申请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定居的外籍人士申请迁移,须事先向迁入地公安局申请准予迁入的证明。

  港澳台居民、华侨入境定居的,外籍人士来华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法申请领取中国居民身份证。

附件: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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